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关标准说明
对市区范围内持有《救助证》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,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;对市区范围内持有《低收入证明》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的,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、市场平均租金、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货币补贴标准,一般不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60%。对市区范围内持有《救助证》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,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保障标准收取租金,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;对市区范围内持有《低收入证明》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的,在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,其租金计收标准可按保障标准适当上浮,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当地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。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。
注:
萧山区、余杭区及各县(市)的具体对象,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。
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配租,并进行公示。
萧山区、余杭区及各县(市)的具体对象,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。
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组织配租,并进行公示。